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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5    点击数:     

 各县区粮食局:

根据《滨州市粮食局关于推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滨粮发〔20162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切实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现将《滨州市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县区于20171230日前,将本辖区2018年度粮食流通检查对象名录库及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电子版、纸质版一并报送)。

滨州市粮食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滨州市粮食局关于推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滨粮发〔201629号)要求和《山东省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规范监管行为,结合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滨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并按规定公布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建立全市粮食流通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地方储备粮承储及代储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载明粮食经营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粮食收购证编号、经营规模等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粮食经营者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市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取得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载明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根据工作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调整充实市级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专业人才库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增设相应专业,调整充实专业人员。

第八条 检查工作开展前,应按照《滨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要求,拟定检查方案,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抽查比例等,并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根据检查方案和实际情况,采用通过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结合“回避”规定,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检查人员,逐步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

第十条 抽取检查对象按照确定的检查范围、抽查比例,可以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也可应先按行政区划随机选取检查的区域,再从选取的区域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一定时期内就同一内容检查过的监管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舆情反映集中、风险较高的区域,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组长实行委派制,组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和检查任务等情况,随机抽取,随机编组,每组至少有2名执法检查人员。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可从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人员配合检查。若抽取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规定递补。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过程应如实记录,由局机关执法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保证抽查活动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利用粮食行政管理云平台数据库,加快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监管信息的采集归并和综合应用,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依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等材料,及时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有关检查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抽查工作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 条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记入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市粮食局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滨州”网站推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涉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廉洁检查,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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